引言
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理事会(「理事会」)的权责范围以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依据。
1. 目标
- 制定标準给认可调解员、指导员、评核员、训练员、辅导员及其他在港参与调解的专业人员, 並认可已符合标準的人士;
- 制定香港的调解训练课程标準,並认可已达标準的训练课程;
- 推广本港专业及可实践的调解文化。
2. 理事会
2.1 理事会由不多於十位成员组成,包括以下组织提名一位其组织的成员:
- 香港律师会
- 香港大律师公会
- 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 香港和解中心
- 另由理事会选出不多於四名理事会成员;和
- 另由理事会決定,从上述组织以外,委任不多於2名人士成为理事会成员。
2.2 任何投过第2.1(a)至 (d)条以该组织身份当理事会成员,不可以代表其他成员。
2.3 理事会可成立附属委员会、工作小组或特別团体以协助其职务,但所有此等团体应直接对理事会负责。
2.4 理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二分之一。
除以上权责范围规定者外,理事会亦应自行按照需要不时举行会议。
3. 权责范围的有效性
如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理事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与以上的权责范围或其修改条款出现任何分歧时,应以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理事会的组织章程大纲及章程细则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