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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规则

 

家事调解员专业实务守则

根据本实务守则的目的,家事调解的定义如下﹕
家事调解是一个非对抗性,通过合作协商作出決定的过程。当中由一位合乎专业资格及公正的第三方(「调解员」)负责协助家庭成员以协议方式平息爭议,包括但不限於一般分居或离婚事宜。协议必须属自愿性质及以各方当事人均已获得充足资料及建议为基础。
根据本实务守则的目的,「调解员」一词亦指参与共同调解的各调解员。

实务守则
A. 调解前的程序

在同意调解双方的爭议前,调解员需在调解前的会议中清楚向双方解释整个调解过程。调解员尤其应:

  1. 向各方讲解调解的目的、目标、原则和运作程序及列出家事调解与其他爭议解決方式的相同与不同之处。其中,调解员应說明家事调解与治疗、辅导、管养评估及讼辩的分別。
  2. 根据其专业技能评估双方对调解的準备。如其中一方或双方的情绪过份激烈,或例如牵涉家庭暴力等问题而出现双方权力严重不平衡时,家事调解或许並不适合。
  3. 引导双方提供足夠资料,以使他们能相互确定及协议通过调解过程需解決的爭议。
  4. 告知双方他们任何一方或调解员本身均有权在任何时间暂停或终止调解程序。
  5. 向双方披露其个人对调解事项持有的偏执意见或強烈观点,及讨论其是否调解爭议的适合人选。
  6. 告知双方关於调解员的教育水平、训练及资历。
  7. 与双方讨论调解的特定程序及常规,以令他们明白随后的调解事宜。这类常规包括但不限於其中一方与调解员的单独会议、保密责任、其他专业服务的使用、额外增加参与的当事人及可能导致终止调解的情況。
  8. 告知双方调解员的保密责任不适用於以下情況:
    (i) 如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
    (ii)如有关资料显示对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有实际或潛在威胁。调解员需特別告知双方调解员保障儿童的最佳利益的责任凌驾於一切其他责任。
  9. i. 告知双方有关调解中法律意见扮演的角色。如果调解员同时是律师,则需通知双方其不能代表任何一方或双方採取任何法律上的行动,亦不可在调解过程中给予任何法律意见。
  10. 如调解有关财政或物业的事宜,调解员需在调解程序前获得双方保证会完全及坦诚披露彼等的财政及有关的资料详情。调解员需向双方說明其並无权对双方提供的任何该等财政资料作独立查询或要求证明。调解员亦需說明各方均可就披露的适当性及是否需要签发誓章披露财政状況而索取独立的法律意见。
  11. 明确列明调解的金额及任何有关费用及与双方协定费用的分担及付款方式。当结算费用时,调解员需确保金额是明确、公平、合理及与服务相称。调解员不应以调解程序的结果作收费的根据。如调解员在调解服务进行前已收取按金,在调解终止后应立刻向双方退回未赚取的费用。
  12. 準备一份有关各方在调解程序中的责任与义务的协议书,由各方及调解员撰写及签署,樣本见本文附件。


B. 调解

I. 程序目标及调解双方及调解员的责任

  1. 调解是一个自愿性质的程序,解決爭议的责任应由爭议各双方承担。
  2. 调解员担任促进者的角色,其主要的任务是协助双方在充分获知相关信息的基础上达成自愿的解決方案。无论在任何情況下,调解员都不应替任何一方作出重大決定或強制双方达成协议。
  3. 家事调解的目标是协助双方就爭议事件达成一个公平、令双方满意、持久及和谐的解決方案,而非不惜代价取得协议。如果调解员评估后认为双方不能或不愿意积极地参与调解程序,调解员可以暂停或终止调解,並转介双方接受适当的专业协助。
  4. 调解员有责任促使双方考虑其子女的最佳利益,並就此考虑与子女有关的其他人士可担当的角色(例如祖父母或继父母)。

II. 确保公平调解

  1. 调解员应致力确保双方自由地、自愿地、不受不当影响及在充分获知相关信息后表示同意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2. 调解员应确保各方已有机会明白可行调解方案的含意及后果。如任何一方为使调解程序公平有序,或者为了达成协议而需要额外的资料或协助,调解员应进行转介,使该方获得该等额外的资料或协助。
  3. 调解员有责任确保调解的平衡,不得容许操控性或威吓性的谈判技巧。
  4. 调解员应注意,其中一方可能尝试利用调解程序制造不利於另一方的状況。
  5. 调解员不应接纳由於权力不平衡而衍生的潛在的不公平的协议,在此等情況下调解程序亦应暂停。

III. 信息、披露及建议的责任

  1. 调解员有责任积极地促使双方基於充足的信息、知识及建议而作出协议的決定,包括协助双方取得独立的专业信息及意见。
  2. 当调解可能影响双方的法律权利及义务时,调解员有持续的义务在调解过程中的适当时候建议双方征询独立的法律意见。
  3. 调解员应确保在调解程序进行中双方均有机会就对方披露的财政状況提出谘询,及要求任何需要的额外信息及文件。

IV. 有关维持公正的责任

  1. 调解员应维持公正。公正具有在行为上及言语上都不存任何喜好或偏袒而致力帮助双方的含意。公正指调解员不会扮演对抗的角色。
  2. 调解员在保持公正的责任之余亦可就建议的解決方案的公平、平等及可行性提出质疑。
  3. 调解员须避免本身由於双方之间权力不平衡而导致的不公平现象。
  4. 仅因为任何一方或双方认为调解员不公正並不会使调解员需要退出调解,但在这种情況下,调解员应提醒双方拥有终止调解的权利。

V. 有关保持中立的责任

  1. 如果调解员相信本身的背景或个人经历会影响其调解表现,调解员应退出调解。如果任何一方声明他/她相信调解员的背景或个人经历会影响调解员的调解表现,调解员应提醒双方终止调解的权利。
  2. 调解员应避免调解一些其与任何一方之前有任何重要的个人或事务性牵连的个案,各方在完全知悉这些牵连后表明同意继续进行调解者除外。如此,调解员应谨慎地区別其作为现时担任的调解员角色与之前关系的分別。
  3. 身兼辅导员或治疗员的调解员不应在调解程序期间向任何一方提供辅导或治疗服务。
  4. 律师调解员或任何与该律师调解员同属一间公司的合伙人或僱员,不应於调解程序期间或之后在任何调解讨论中產生的有关法律问题上代表任何一方。
  5. 调解员应知悉並告知各方,调解员调解后的事务或社交关系会令其丧失继续作为中立的第三方的资格。
  6. 调解员应具有敏銳触觉分辨各方在种族、文化及性別上的差異。

VI. 有关保密、受保密权涵盖的资料及资料发放的责任

  1. 调解员应保密处理所接收的任何资料,及不应向调解会谈以外的任何人士披露该等资料。
  2. 未得到有关一方事先同意前,不得将单独会议中获悉的资料在共同会议中披露。
  3. 保密责任条款的例外情況如下:
    (i) 如得到各方的书面同意。
    (ii) 如有关资料显示对人的生命或人身安全有实际或潛在威胁。任何被公开的资料以絕对需要公开者为限。
  4. 调解员及其职员应将当事人的档案保密。
  5. 所有讨论及谈判应在「享有保密权」或「不影响权益」的基础上进行,而各方须同意在任何其后的程序中不会引用任何该等讨论及谈判,或要求调解员遵此行事。双方与调解员均同意公开的任何讨论及谈判则除外。调解员的笔錄亦适用此规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参閱调解员的笔錄,惟双方与调解员均同意的公开与任何讨论及谈判有关的笔錄则除外。
  6. 如未得双方同意,调解员不得答应出席任何法庭审讯,如法院颁佈令状強迫调解员出席聆讯则除外。如被传讯,调解员应在作供时要求拒絕透露机密资料的特权。法庭聆讯中,调解员应只在法庭命令的情況下提供证据及/或提交文件。
  7. 由调解所產生的资料,在予以足夠隐藏以确保有关当事人的身份不被洩露后可用作教学及/或写作用途。

VII. 有关各专业之间关系的责任

  1. 调解员应尊重调解、法律、精神健康及其他社会服务等不同专业间的互补关系。调解员应促进与其他专业的合作及鼓励委託人在适当时使用其他专业资源。
  2. 如调解由共同调解员主持,各调解员有责任知会对方有关调解程序的进展。
  3. 在调解期间,调解员应谨慎地避免出现与合作的共同调解员之间的任何意见不合或互相批评。

和解

  1. 调解员应就双方达成的部份或全部协议准备一份书面摘要,供双方及调解员核準及签署。该协议不应对双方构成法律約束及协议內应清楚列明这点。
  2. 调解员应告知双方拥有将协议书交由各自的律师正规化的权利。
  3. 如双方只在部份爭议上达成协议,调解员应与双方讨论解決余下爭议的其他方案及作适当的转介。

终止调解

a. 调解是一个自愿性质的程序,任何一方或调解员均可随时终止调解。

b. 调解员有权在以下情況暂停或终止调解:

  1. 如继续进行调解程序有可能对任何一方或双方或其子女的最佳利益构成损害或影响。
  2. 如双方不愿意或不能积极地参与调解程序。

c. 如双方在不可解決的困局上僵持,调解员便不应拖延沒有结果且会导致双方情感上及金钱上损失的讨论。

d. 调解员有责任除非存在充份理由並已向双方发出合理通知,否则不会退出调解程序。



C. 补充事项

I. 有关训练及教育的责任

  1. 调解员应依照家事调解组培训委员会及调解团体所定出的要求,取得充足的知识、训练及处理调解程序的技能。
  2. 调解员应参加持续进修课程,以确保个人的调解技能维持在现行及有效的水平。
  3. 调解员应与其他调解员及相关专业团体的会员进行交流,从而促进相互的专业发展。

II. 有关广告及宣传活动的责任

  1. 当宣传专业服务时,调解员应限制自己集中在教育及知会公眾的事项上,此等事项可包括以下有关调解员及调解服务的详情:姓名、地址、电话号码、办公时间、相关学历、调解方面的相关训练及资历、相关专业团体的联系及会员资格、调解程序的优点及任何其他有关或重要的消费者资料。
  2. 调解员应透过参与相关的研究、出版工作及其他形式的专业及公眾的教育活动,促进调解的发展。

III. 有关保险的责任

调解员应确保本身的调解员职务受职业责任保险的合理地足夠的保障。

IV. 有关透过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转介个案的行政管理的责任

由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调解员转介的个案的行政管理应遵守家事调解组、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关於行政事项的所有规则及要求,包括:

  1. 向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报告其负责的调解个案。
  2. 完成每宗调解后立即向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缴交应支付的所有费用。
  3. 妥善使用由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或透过香港调解资历评审协会有限公司提供的文具、标準表格及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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