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會(「理事會」)的權責範圍以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為依據。
1. 目標
- 制定標準給認可調解員、指導員、評核員、訓練員、輔導員及其他在港參與調解的專業人員, 並認可已符合標準的人士;
- 制定香港的調解訓練課程標準,並認可已達標準的訓練課程;
- 推廣本港專業及可實踐的調解文化。
2. 理事會
2.1 理事會由不多於十位成員組成,包括以下組織提名一位其組織的成員:
- 香港律師會
- 香港大律師公會
-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 香港和解中心
- 另由理事會選出不多於四名理事會成員;和
- 另由理事會決定,從上述組織以外,委任不多於2名人士成為理事會成員。
2.2 任何投過第2.1(a)至 (d)條以該組織身份當理事會成員,不可以代表其他成員。
2.3 理事會可成立附屬委員會、工作小組或特別團體以協助其職務,但所有此等團體應直接對理事會負責。
2.4 理事會會議的法定人數二分之一。
除以上權責範圍規定者外,理事會亦應自行按照需要不時舉行會議。
3. 權責範圍的有效性
如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與以上的權責範圍或其修改條款出現任何分歧時,應以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理事會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