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慮核準調解員所接受的調解訓練課程的準則
香港調解資歷評審協會有限公司調解評審委員會〈「委員會」〉的政策規定每項向委員會申請批準的全新調解訓練課程必須通過考核,並定期予以審核。任何經委員會批準的調解訓練課程均具有優良水平,足以使參與者獲得達到認可的學分。委員會考慮是否批準一個全新課程時,應考慮以下準則:
- 建議課程的日期;
- 建議課程的內容;
- 每天課程的內容,包括每日授課及模擬練習時數;
- 授課者的姓名及資歷,包括調解訓練紀錄、調解經驗及時數以及每名授課者於有關訓練課程期間可實際投入的時間;
- 導師的姓名、人數及資歷,包括每名導師的調解訓練紀錄、調解經驗以及於有關訓練課程期間可實際投入的時間;
- 建議課程參與者人數上限;
- 建議課程的角色扮演次數和所需時間,並簡述每項角色扮演的訓練目的及詳述如何涵蓋過程的每一階段;
- 授課者和導師用以監察角色扮演的方法,以及向個別參與者提供指導及回應的方法;
- 是否有向「及格」的課程參與者頒發證書(內含「及格」的定義)以及證書的內容(如有);及
- 課程參與者向課程策劃者提供意見的方式以及課程策劃者如何應用該等意見。
為方便委員會考慮有關申請,你須要填妥CMTC表格並連同任何有關證明文件一併遞交。請點擊此處下載CMTC表格(只供英文版本)。
倘若課程策劃者擬再次舉辦已獲委員會批準的調解訓練課程,以使參與課程人士可取得委員會的認可學分,則課程策劃者應及時以書面方式通知委員會,確認課程內容與較早前取得委員會批準的課程完全相同。要是內容有所不同,則須指出擬作出的變動,並通知委員會上述(a)、(d)、(e)及(f)項的資料。如各項均為合乎規定,課程策劃者一般可獲委員會批準該等課程。
委員會保留權利全權酌情決定批準或拒絕任何申請批準的調解訓練課程。上述政策可不時更改。
* 調解培訓者應提前2委員會提出申請,以便委員會在預定的會議上考慮。委員會會議的日期,請點擊此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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